实行弹性工作制的职工在家中猝死,职工家属欲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经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于该职工死亡当日并未给其安排需要加急完成的工作任务,职工家属亦没有其加班的实质证据,该职工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弹性工作制职工被发现在家中死亡
(资料图)
李某为某锅炉公司职工,岗位为操作热处理炉及记录、整理数据资料。热处理炉由机器控制,运行期间不需要人员管理,李某每天下午三四点到达单位,开启热处理炉对产品进行加工,待运行稳定后,便可回家吃晚饭,饭后再返回单位,最晚于凌晨三四点左右关闭炉子下班回家,工作时间弹性不打卡。
每日开启热处理炉后,产品热处理的数据信息会由机器自动记录,李某需将机器记录的信息打印出来,根据锅炉公司出具的热处理委托单进行整理。李某每完成一份数据资料整理,锅炉公司会按照8小时加班计发李某加班工资,加班申请单由李某按月填写。李某常会将数据信息带到家中,进行整理。
2022年12月29日下午,李某先到单位开启热处理炉,然后返回家中。当日20时许,李某被家人发现倒在家中门厅地上,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医院推断的死亡时间为当天18时左右。
■职工妻子:丈夫发病时正在处理工作应认定工伤
之后,李某家属提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先后向李某的配偶黄某以及锅炉公司的人事经理进行调查。黄某在接受调查时陈述,事发当天她下班回到家中,发现李某倒在门厅桌子旁,桌子上摊满了热处理的资料,据此她认为李某发病时正在整理热处理炉的数据资料,应属工作中猝死,符合工伤认定要求。调查中,黄某还提交了她于2021年1月2日拍摄的自家门厅桌子上摊满资料的照片。
锅炉公司人事经理在调查中表示,李某做热处理资料整理可以在单位做、也可以回家做,事发当天单位未给李某安排需要加班加急的工作,李某在家中发病,单位对发病时李某的情况并不清楚。
人社局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李某家属不认可人社局认定,诉至法院。
■法院:无直接证据证明职工加班状态 无法认定工伤
法院认为,通常意义上的“加班”,是指根据单位安排或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通过延长工作时间继续从事岗位工作或单位指定的工作,地点一般是在单位内或单位指定的区域。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工作职责的完成,不拘泥于一定要在单位,居家工作以及将工作带回家加班处理的情形逐渐增多。相较于传统的工作模式,居家办公的工作时间更加零散化、碎片化,对工作成果的检验方式更加有限,存在工作地点与生活场所混同、工作时间与生活时间重合等情况,导致工伤认定难度加大。
本案中,经法院调查发现,李某虽有将数据带回家中处理的过往情形,但亦有本人填写加班申请单、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过往事实。而李某发病时,无证据证明其正在处理数据资料。
法院认为,职工居家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人社部门在审查时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形,要求职工家属和用人单位举证,以判断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情形。黄某在调查中提交的桌上资料照片为事后拍摄,并非李某发病当天拍摄,无法反映李某发病当天的现场状态。此外,李某的岗位职责没有需要将数据带回家中处理的规定,日常情形下其工作时间亦能保证数据处理要求。李某工作时间弹性,虽然会将单位的热处理资料带回家进行整理,但事发当天单位并未交办紧急任务,医生推断的死亡时间为当日18时,为晚饭时间,李某通常会回家吃晚饭,仅根据黄某提交的材料和陈述,只能证明李某回家作数据统计是常态化的。结合公司当天并未给李某安排需要加急王城的工作任务及未有李某申请加班的证据,仅凭推测确认李某发病时处于加班状态缺乏合理性。
法院认为,当时,用人单位既没有要求也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职工方对具体加班的时间、地点、加班小时数、加班内容、加班成果等承担举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需要提供能够固定加班事实的直接证据。根据职工方提供的证据效力,有时还需综合职工合同履行地、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单位规章制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此外,员工加班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并进行审批备案,职工主张的“加班”未经上述程序,职工方就需要同时承担加班事实具备工作连续性、任务突发性、紧急性、必要性等举证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人社局认定李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并无不当,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能否认定为工伤主要看职工发病时
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随着工作节奏的加快以及就业竞争压力的增大,部分劳动者确实存在回家后继续工作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能否认定为工伤,应主要看其发病时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未经抢救死亡,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即已经死亡;二是发病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如果职工方主张在家中加班时突发疾病死亡,人社部门一般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以查明职工在发病时是否在从事岗位相关的工作。
此外,工作电脑的操作记录、手机微信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如果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职工在家中发病时由于工作原因,与工作明显相关。这种情况下如果举证成功,一般能够认定为工伤。■记者哈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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