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到来之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包括10个民事案件、3个刑事案件在内的13件典型案件,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中,涉商标权的案件数量最多。
瓷器标注“景德镇”
是否真与景德镇有关?
景德镇陶瓷协会与长安区德华陶瓷茶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景德镇陶瓷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是涉案第1299950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长安区德华陶瓷茶具商行(以下简称为茶具商行)在其销售的盖碗底部标有繁体“景德镇彩”和“景德镇”字样,协会认为,上述产品并非景德镇生产,也不具备景德镇瓷器的产品品质,其标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茶具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2万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应该是“景德镇”文字。主要识别部分“景德镇”文字同时也是地名,不能限制其他主体对此地名的正当使用。如果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完整的涉案商标(即图案、字母加文字),那么其应构成商标侵权。而仅使用“景德镇”文字,就需要排除其正当使用的情况后,才能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茶具商行虽主张该产品来源于景德镇,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茶具商行对“景德镇彩”和“景德镇”文字的使用不应属于正当使用。
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判决茶具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评析】
证明商标设置和注册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并非简单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否侵犯证明商标权利,不能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同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往往在商标中包含地名,在该类案件的判定中还应当排除合理使用的情形。本案中,茶具商行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影响了消费者对景德镇产品品质的正常判断和选择权利,应当予以打击。
鞋舌标识
“多一横”搭名牌“顺风车”
浙江康尔美鞋业有限公司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长安王月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涉案的两枚注册商标,为注册人菲拉毛纺兄弟公司(意大利)所有。2018年,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乐公司)取得其在中国的独占使用权。2019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上述两枚商标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
2019年9月28日,某公证处公证员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华北鞋城的“康尔美”商店购买了一双鞋子,鞋舌处标有特定的标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浙江康尔美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尔美公司)、长安王月娥鞋店(以下简称王月娥鞋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运动鞋的鞋舌处有上下两处变形的字母标识,上面一处变形的字母标识除多一横外,其余无论从整体组成还是排列顺序均与涉案第163332号商标相同;下面一处变形字母标识除首字母多一横,尾字母底部呈闭合状外,其余与涉案第163333号商标字母组成及排列顺序均相同,构成整体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确认被诉侵权运动鞋为侵权商品。
王月娥鞋店销售侵权商品,且未举证证明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被诉侵权运动鞋鞋盒上标注康尔美公司的相关信息,系康尔美公司生产、销售。康尔美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康尔美公司赔偿数额为4万元、王月娥鞋店赔偿数额为7000元。
【评析】
康尔美公司有自己的“KΛNGERMEI 康尔美”商标,但同时又在鞋舌处标有与斐乐公司相近似的商标。鞋舌为消费者容易观察到部位,康尔美公司标注的标识极易与斐乐公司商标相混淆,意欲搭他人“顺风车”、蹭热度,获取非法利益,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康尔美公司、王月娥鞋店为故意侵权、即明知故犯,在侵权责任上应与过失侵权有所区别。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店面门头故意攀扯
知名标识能否免责?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山区冬素卫浴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家居)系国内陶瓷卫浴生产企业,在11类注册有“ARROW”“箭牌”“ARROW箭牌”等多个商标,已被消费者认可。
邯郸市邯山区冬素卫浴门市(以下简称冬素门市)销售的“HKARRQW”产品,系深圳箭牌洁具有限公司生产。冬素门市的店面招牌、门头及外包装及产品自身均突出使用“HKARRQW”“深圳箭牌洁具有限公司”字样、标识。
箭牌家居要求冬素门市立即拆除并销毁含“HKARRQW”“箭牌”标识的门头招牌、店内装饰及宣传资料,停止侵权的行为。本案一审诉讼时,冬素门市门头已全部拆除。
【裁判要旨】
“ARROW”系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裁定书中认定,“HKARRQW”与箭牌家居的“ARROW箭牌”构成近似,宣告“HKARRQW”无效。冬素门市销售带“HKARRQW”标识的产品应该认定侵犯了箭牌家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合法来源免责。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冬素门市无法说清其进货渠道,也未对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厂家及商标授权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并且作为曾经安装过箭牌家居涉案商标卫浴产品的安装者,结合箭牌家居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冬素门市的经营者理应根据价格差距、涉案商标近似程度等因素,对是否侵害箭牌家居涉案商标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冬素门市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法来源”情形。
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审法院判决冬素门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箭牌家居损失3万元 。
【评析】
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经营者往往以“合法来源”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要满足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条件。即主观上侵权行为人对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这要求侵权行为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在进货时已经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主体、权利状态、是否为三无产品、标识是否规范等方面的情况,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另一方面是客观上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这要求侵权行为人提交证据证明其交易符合交易习惯、系从正规合法渠道以正常合理的价格从有资质的供货方购进涉案商品的事实。
网店知假售假
该不该加重赔偿?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冯兵拴、晋州市鼎腾商贸有限公司、晋州市优洁雅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白公司)是第18917588号“好爸爸”商标注册人。2019年9月20日,立白公司委托他人,在淘宝网“卡特黛雅体验店”店铺购买了“亲肤天然香薰洗衣液”,共支付139.9元。店铺掌柜为“给我时间送你奇迹”(自然人为冯兵拴)。该“洗衣液”包装瓶背面标有“委托商:晋州市鼎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腾公司),被委托商:晋州市优洁雅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洁雅公司)”等信息。
2019年9月4日,买家在该网店有“被套路了,绝对的假货……”“假货,是亲肤好爸爸!”“假货”等评价留言。
【裁判要旨】
淘宝网店铺经营者冯兵拴销售的洗衣液,与立白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种类商品,且包装瓶正面突出使用文字和图形与立白公司的商标高度近似,足以混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识别,使普通消费者误认而购买,从而误导消费者,侵犯了立白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鼎腾公司委托优洁雅公司生产该产品。显然两者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亦侵害了立白公司的涉案商标权。冯兵拴提交的后台销售记录显示,其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款为363926.15元。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网店销售的数量及价格,以及侵权主观过错、侵权时间、鼎腾公司和优洁雅公司的生产规模等因素,并考虑立白公司维权支付合理开支,酌定由鼎腾公司、优洁雅公司共同赔偿立白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30万元,冯兵拴对上述赔偿数额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中,生产者及销售者明知其生产并销售的产品系假冒他人知名商标的产品仍然继续其侵权行为,虽然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立白公司因本案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益,但是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考虑其网上销售数量以及侵权人在网上购买者评价为假货后仍然继续其侵权行为,可确定其侵权情节恶劣。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知假造假售假行为,故本案应当加大赔偿力度。
名牌服装的“全面仿制”
是否属不正当竞争?
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诉博野县幻蝶雾语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5日,“VERO MODA”“ONLY”的商标注册人“2001公司”,向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绫致公司)出具授权书,允许其在中国生产、销售和分销带有相关注册商标的产品。博野县幻蝶雾语服装店(以下简称服装店),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女装高端定制”中,销售的商品将“VERO TEX MODA”“ONLY.LUU”等文字使用在商品名称处,将“VELA MOBO”文字使用在商品实物的领标及吊牌处。公证书及公证书封存实物显示,服装店网上销售的92款服装款式,与绫致公司销售的标注同一货号的服装比对发现,89款服装在服装款型、颜色选择、领口袖口等细节方面构成近似。服装店的淘宝网销售页面,服装名称部分使用的货号,与绫致公司在同款或近似款服装上使用的货号一致。
【裁判要旨】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绫致公司许可,服装店使用的上述标识中完整包含了绫致公司两枚商标,整体看来与绫致公司的上述商标构成近似且为服装,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故可以认定服装店的行为侵犯了绫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服装店模仿绫致公司的服装款式,并在相似款式的服装上使用相同商品货号等行为,将通过款号搜索绫致公司服装的消费者引流到其店铺,购买其销售的类似款式的服装,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该行为明显挤占了绫致公司的交易机会,已经对绫致公司的商品构成实质性的替代,而这种替代必然会使绫致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服装店和绫致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其理应知晓服装款式是服装企业的重要资源,也应当知道在网络上,消费者经常通过服装的款号找到特定款式的商品。其利用绫致服装款式和款号之间的对应关系,同时抄袭绫致公司服装款式和款号,侵占绫致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会,主观上具有恶意。服装店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应当立即停止抄袭、模仿绫致公司服装款式以及在相似款式上使用绫致公司相同货号的行为。
省法院判决,服装店赔偿绫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
【评析】
服装店虽然不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该行为明显挤占了绫致公司的交易机会,已经对绫致公司的商品构成实质性的替代,这种替代必然会使绫致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因为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故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刷单行为不能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事由。刷单系以虚构交易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有悖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建设,不能以此作为侵权人逃避法律责任的抗辩事由。
■本报记者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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