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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 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河北日报讯(记者郝东伟)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台《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提高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办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人口数量、建筑密度、灾害类型等因素,以及乡镇(街道)、社区(村)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需求,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类型、数量、用地面积、总体规模和规划布局,形成功能完备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有或者拟建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和人民防空工程等场所,按照规划和标准统一建设或者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并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面积及可容纳人数、设施、功能区划分平面图等信息。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交通干道和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位置指示牌,指示应急避难场所距离、方向和路径;在应急避难场所服务区域内的居民区、商场、超市、活动中心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置避难路线图等引导性标志标识牌。
办法强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建设的需要,科学划分避难住宿、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医疗救护、应急排污、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指挥等功能区域,配置应急避难设施设备,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牌;制定并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与维护制度,建立管理维护档案,记录日常管理与维护重大事项;定期组织应急避难建筑物、避难设施设备和标志标识牌的检查维护,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并采取措施保持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的通畅。
办法强调,根据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对工作需要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请本级政府作出启用决定并发布启用公告。启用公告发布后,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并配合做好疏散、安置、救助等相关工作。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根据避险需求,立即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已有应急避难场所不能满足安置需求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征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补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对场所进行清理,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做好善后工作。
办法强调,依照相关规定,应急避难场所采用政府储备、市场协议储备以及场所自行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基本生活物资、基本医疗物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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