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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条例针对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发育水平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综合竞争力不强、监管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从制度层面进行调整和规范,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可持续发展。该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构建了“加强人才培养、产业园建设、标准化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培育格局,细化培育举措。
在加强人才培养方面,规定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发展等重大战略,统筹做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鼓励和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同时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才供求对接服务,可根据引进人才的层次、数量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在推动产业园建设方面,规定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通过租金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集聚发展。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在标准化服务方面,规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标准化建设,建设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为求职者就业、用人单位招聘提供服务支撑,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
此外,条例规定服务机构分为公共和经营性两种。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政府设立,免费提供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援助、政策法规咨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场主体设立,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要取得许可证,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要备案。条例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选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录,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条例还从个人求职、用人单位信息发布、服务机构制度建设等方面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进行细化规定。要求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建立服务台账,明确开展委托招聘、现场招聘、服务外包等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此外,对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作出特别规定,强调采取技术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招聘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和用户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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