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民群体的急剧扩大和网民人数的持续增长,网购的潜在消费者数量也在大幅度增加,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一种主流消费方式。特别是“海外代购”兴起后,“足不出户,买遍世界各地”的方式也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但是,买卖双方因产品特别是食品产生纠纷时,如何对责任进行界定,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基本案情:李某在某网购平台经营着一家名为“德国直邮折扣店”的店铺。今年2月,张某从李某处购买了6件德国生产的保健品,并支付购物价款4074元。收到货品后,张某发现这6件保健品外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签,也没有标注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由于担心自己买到的是假货,张某便向李某索要这6件保健品的进口手续,但李某无法提供相关的海关检验检疫证明。张某认为,李某销售的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来历不明的食品,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李某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资料图)
然而李某却认为,自己在网店的商品详情页面所展示的图片以及对该保健品的详情描述,已尽到详尽的商品详情告知义务,因此,不存在明知商品存在问题而销售的行为。此外,张某购买这些保健品并不是为了自己服用,而是以获得赔偿为目的,张某不是一般的消费行为,是以逐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且自己与张某之间系代购关系,相当于是受到张某委托代其从国外购买。因此,李某表示,愿意按照网购平台的规定,无理由为张某退货,但是拒绝张某提出的“退一赔十”的要求。
■一审法院:
一宗案件涉及四个焦点
双方争执不下,后将此事诉诸法庭,法庭在审理中发现,本案共有四个焦点:
焦点一: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
法庭认为,理清张某和李某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是本案的关键。李某认为,其向张某提供的是代购服务,所谓代购服务,是指卖家根据买家的委托,在海外及港澳台代为购买指定商品(该商品为非现货)的服务。
本案中,李某作为网店的经营者在网上向包括张某在内的不特定的消费者推荐上述保健品,而该保健品为国内现货,李某无法提供关于收取代理费、进口税等证据。因此,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代购服务特点。同时,李某店铺名“德国直邮折扣店”,其在商品详情页标注“德国原装,原装进口”字样,并无代购服务的意思表示,因此,法庭认为,李某和张某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焦点二: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能否算消费者
张某究竟是否属于消费者?这是本案的第二个焦点问题。
法庭认为,消费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生产者、销售者而言的,凡是与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交易,从他们手中购买商品,除本身也是经营者外,应视为生活消费。
本案中,张某系涉案买卖合同的购买方,而李某虽然辩称张某购买上述保健品是为了再次加价后转手出售从而达到盈利的目的,但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庭认为,目前在食药品安全领域,并未将明知食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购买者的消费者权利主体资格予以排除,因此,李某主张张某不属于消费者,理由不成立。
焦点三:上述保健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庭认为,张某购买的保健品属于进口食品,依据法律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应当有中文标签。但是,本案所涉及的保健品没有中文标签,且李某无法举证证明该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同时,依据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李某虽然提供了一份某物流官网截图,载明了货物自生成国际运单后,从德国法兰克福机场被运送到国内的每个环节,但是既无法证明这份货物是上述涉案保健品,也不足以证明上述保健品的合法来源及质量合格。因此,法庭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焦点四:李某是否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李某认为,自己销售的保健品并没有对张某造成人身损害。因此,不应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对此,法庭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李某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知悉并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且有义务对其销售的食品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对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认真审查。其在进口食品标签标识、检验检疫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认定其在主观上为明知。李某违反法律规定,在网上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退款退货并“退一赔十”
综上,法庭判决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某货款4074元,张某应同时将所购涉案保健品全部退还给李某,若张某未能退货,李某可扣除相应货款;法庭还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赔偿金40740元。
■本报记者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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