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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河北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户籍人员,因病就医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支出过大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按照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和医保部门将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救助工作,协调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办法》规定,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必须满足患者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因病就医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50%,且在扣除患者因病就医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之后,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办法》还对个人自付费用支出、家庭年收入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将不得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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