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新修订通过的《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供暖方的责任和我们老百姓该承担的义务。让我们觉得冬天供暖问题也有了保障。”10月10日,在石家庄裕华区文明街3302小区北院,市民正在争相了解新修订实施的《条例》。
冬季供暖是民生大事。新修订实施的《条例》分为七个章节共63条内容,分别对主管部门、供热单位、用户等主体的用热规划建设、供热管理、用热服务、用热活动等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对于群众普遍关注的室内最低温度、室温争议等热点进行了明确。其中,为提高供热温度标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住宅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全天不低于18℃。对室温争议明确了解决办法,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要求。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关于建筑物首次整体供热,在《条例》中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小区整体用热面积统一向供热单位交纳,建设单位、供热单位、物业服务人均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等。同时,在信息管理、供热设施巡检、供热单位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