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有关政策,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印发通知,明确我省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019年3月,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印发《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按照中央授权允许的最高浮动上限制定了相关限额标准和定额标准,确保优惠政策顶格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此次通知明确,将《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同时,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收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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