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明确选址要求和使用年限、规范审批、落实恢复责任、严格监管等五个方面,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据介绍,《管理办法》是结合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它的出台对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提高全省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提供了有效的政策支撑。
《管理办法》所称的临时用地是指河北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应当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土地复垦、依法合理补偿的原则。
《管理办法》要求,临时用地选址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市辖区范围内临时用地选址由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他临时用地选址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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