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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的通知》,自今年6月1日起到12月31日,对我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
此次执行范围为: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鼓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对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给予阶段性优惠政策。
其间,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平均购电价格按照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基准价(河北南网0.3644元/千瓦时、冀北电网0.372元/千瓦时)执行,不再上浮。在合理负担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基础上计算用户电价,并逐月分摊或分享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和新增线损损益。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据统计,该项措施惠及336.3万户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用电成本11.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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