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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力争2022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不低于50%,省级开发区比例不低于30%;2023年,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指导意见提出,对拟采取“标准地”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实施“标准地”出让,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严格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
“在全省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有利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河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在全省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要开展区域综合评估、制定控制性指标、实施“标准地”出让、明确履约承诺要求、建立联合验收监管体系、做好“标准地”收储工作等六项重点工作。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各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拟开展“标准地”出让的区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估评价事项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评估。
在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各市、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构建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
在“标准地”出让前,各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当地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用地标准,联合提出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控制性指标,并出具书面意见,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实施公开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标准地”。
针对“标准地”的履约监管、验收监管及收储等重点工作,指导意见也提出,“标准地”出让后,各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要与用地单位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按照约定予以奖惩。各地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土地供应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编制土地储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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