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由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诉某卫生服务公司等12名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近日以调解方式结案。这是雄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揭牌成立、实行涉白洋淀流域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后审理的“第一案”,也是雄安新区设立后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本报9月14日予以报道)。
雄安中院经审理查明,某卫生服务公司于2014年同安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安新县环卫一体化委托运营项目合同》,后该卫生服务公司与不具备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相关资质的某运输公司签订《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协议》。2019年10月,该运输公司垃圾外运负责人高某宝、工作人员谢某增联系车主、司机赵某成等10人,将安新县城南垃圾临时存放点中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在未采取防护措施、未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情况下,运输至雄县南庄子村、大步村直接倾倒。经鉴定,上述行为导致倾倒地土壤环境损害数额共计295358.95元。赵某成等10人因案涉污染环境行为,已被另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此案件后,雄安中院高度重视,在多轮调解工作后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在人民法院网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