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省内参保职工转移接续本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医保费由个人补缴调整为由统筹基金划转,切实减轻参保职工负担。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退休缴费年限的要求
在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中,省内各统筹区为保证基金可持续运行均制定了本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随着近年来省内跨统筹区人员流动日渐增多,流动就业人员按转入地政策补缴医保费的情况越来越多,且补缴费用多由参保职工个人承担,参保职工负担较重。
《通知》统一了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政策及缴费年限,医保退休需同时满足“一个前提条件、两个缴费年限”。“一个前提条件”是指我省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办理医保退休。“两个缴费年限”是指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地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职工需满30年、女职工需满25年。需要说明的是,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包括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其中视同缴费年限指各统筹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本地实际缴费年限指在本地实际缴费年限(不包括视同缴费年限)需满10年。
划转基金的适用条件和人员范围
《通知》适用于在省内统筹区之间流动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转移手续时先审核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否达到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累计缴费年限的,由参保职工按转入地的规定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对于达到累计缴费年限但达不到本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0年的,可由省内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将统筹基金划转至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
对于省外转移到省内的参保职工不适用此政策。
划转基金的几种情况
若参保职工在转入前只在省内一个统筹区参保缴费的,由省内转出地统筹基金一次性向转入地划转因年限不足需补缴的医保费。
若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由省内医保管理封闭运行单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由封闭运行单位一次性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划转因年限不足需补缴的医保费。
若参保职工转入前在省内多个统筹区(包括封闭运行单位)参保缴费的,根据参保职工在省内多个统筹区的参保年限向转入地按比例划转因年限不足需补缴的医保费。
此外,参保职工在省内统筹区间转移时,由转入地所在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为其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划转基金情况的,与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共同办理划转基金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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