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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修正的《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唐山市作为全省唯一的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地方立法市,走在了全国前列。
据悉,原《条例》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正工作纳入唐山市2022-2026年立法规划。任务部署后,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司法局成立工作专班,通力合作,严格按照立法论证、座谈、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落实,高标准完成了修正工作。
新修正的《条例》在保持原有内容和特色基础上,在法规强制性和约束力、监督管理措施、保障协商代表权益等方面进行细化,更符合新形势下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际,对提升劳动者收入水平、协调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为推动企业和职工实现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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