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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财政厅对《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细则自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修订的《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大了维修资金归集力度,要求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同时鼓励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开发建设单位足额交纳维修资金,解决维修资金归集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新修订的《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调整了决定使用维修资金的表决比例。将原细则“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修改为“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使用”,以降低业主对于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难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新修订的《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赋予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房屋的紧急维修职责,利于城镇住宅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在业主委员会缺失时,遇紧急情况能及时维修房屋,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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