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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试行)》(下称《定级办法》)。《定级办法》规定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赋能全省企业安全发展。
适用范围、等级划分和定级权限。《定级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我省上述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管理,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由应急管理部定级;省应急管理厅和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定级部门。
定级程序。《定级办法》明确我省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建设和申请、审核和评审、公示和公告的程序进行。此后由定级部门将企业标准化等级,抄送同级工会组织、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结果运用。《定级办法》强调结果导向,对标准化建设一级和二级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一级和二级企业不纳入范围;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一级和二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并将各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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