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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撞了一条流浪狗,狗受惊后窜出去与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三轮摩托车翻倒,驾驶人及乘坐人受伤,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承担责任吗?伤者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吗?
基本案情
2018年,魏某驾驶一辆“东风”牌小型客车,自北向南行驶,车主陈某也在车上。当车辆行至一个十字路口处时,撞到一条横穿道路的狗,狗随即窜至路东边。而此时,刘某驾驶着一辆三轮摩托车正由南向北行驶,该狗与三轮摩托车的前轮相撞,致使三轮车翻倒,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刘某及乘坐人崔某受伤。后魏某拨打120将刘某、崔某送到医院治疗,车主陈某为二人垫付医疗费用5820元。
据了解,事故发生时,该“东风”牌小型客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下称某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期间内。魏某和陈某认为,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既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当进行赔偿。而某财险公司认为,其所承保的车辆并未直接与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因此不在理赔范围内。后因各方未就事故赔偿达成一致,刘某和崔某将某财险公司及肇事司机魏某、车主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损失共计3万余元(含陈某垫付的医疗费582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魏某驾驶小型客车与横穿道路的狗相撞,而此时,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对向驶来,因为狗与之相撞,造成三轮车翻倒,并最终导致驾驶人刘某及乘坐人崔某受伤的事故,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两位伤者因该交通事故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五项损失合计3万余元。陈某名下的这辆肇事小型客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刘某、崔某要求赔偿的损失未超出合理范围,故应由某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某财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魏某驾驶车辆与狗相撞,所撞的狗在惊吓之中,慌不择路又撞上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并造成三轮摩托车翻倒,致刘某和崔某受伤。虽然三轮摩托车翻倒时并没有与肇事小客车直接接触,但是与肇事车辆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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