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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河北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河北省实行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三档分别为2200元、2000元、1800元,调整后,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第一档每小时22元,第二档每小时20元,第三档每小时18元。
上调后,石家庄市区(不含井陉矿区)、秦皇岛市区、唐山市区、廊坊市区、保定市区、沧州市区、邯郸市区以及雄安新区等适用每月2200元档标准,承德市区、张家口市区(不含塞北区、察北区)、衡水市区、邢台市区以及定州市、辛集市等适用每月2000元档标准,井陉县、康保县、阜平县、临西县、临漳县等适用每月1800元档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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