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毕业生求职季。在从学生向职工转换过程中,签订就业协议是“第一关口”,它与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底有什么关系,是毕业生经常搞不明白的法律问题。承德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告诉人们,就业协议等契约,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性,当事人签订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基本案情:
入编后离职引发劳动争议
(相关资料图)
2014年4月4日,某医院(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就业协议书》,双方约定:服务期限至2029年,按研究生待遇核发应得报酬;三年内,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500元学习资料费;乙方在甲方工作必须满15年以上,有接受甲方支付劳动报酬和劳动福利待遇的权利;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征得甲方同意脱离工作岗位,除向甲方交纳贰倍学习资料费等相关费用外,并应赔偿乙方脱离工作岗位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按照600元/日计算(期限限于未履行的服务期限)向甲方支付;自签订就业协议之日起,如乙方提出解除协议,要向甲方缴纳违约金2万元。2014年4月19日,某医院与陈某签订了《聘用协议》,明确约定了陈某的工作岗位,服务年限,工资待遇标准及双方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协议签订后,陈某到口腔科工作,医院向陈某支付了三年学习资料费,合计1.75万元。2016年7月,陈某正式成为医院的事业编制人员。2019年8月2日,陈某向某医院人事科发出离职通知,某医院未予批准。2019年9月2日,陈某离开工作岗位。
2019年9月,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后某医院提起反申请。承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某医院与陈某的人事关系于2019年9月2日终止,对某医院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
某医院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决解除某医院、陈某人事关系;2.判决陈某向医院支付(两倍)学习资料费3.5万元,赔偿金70.04万元、违约金2万元,合计75.5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陈某承担。
■一审:
入编后的离职纠纷属人事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与陈某于2014年4月4日签订的协议虽属于劳动合同的性质,但此后陈某的身份发生了转变,成为医院的事业编制人员。因此,本案应当适用调整人事关系的法律规定。陈某身份发生转变后,双方虽未重新签订协议,但从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目的来看,医院要求陈某从事医疗工作的服务期限为15年,双方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因陈某身份的转变而发生变化。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陈某在成为其在编人员后,能够安心工作。双方未重新签订协议,也说明此前所签协议贯穿于陈某工作的始终。因此,陈某也应当受到双方于2014年4月4日所签订协议的约束。
陈某于2019年9月2日,单方提出与医院解除人事关系,扰乱了医院的人事计划安排,给医院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照协议约定,应向医院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但双方所约定的赔偿金计算标准过高,法院综合陈某收入情况、违约程度及医院的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数额为14万元。
对于双倍返还学习资料费的请求,法院认为,学习资料费超出一倍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法院不予支持;陈某已经实际领取的学习资料费1.75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医院额外向陈某主张的2万元违约金,具有赔偿金的性质,法院对此已作出调整,故对医院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02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1.某医院与陈某的人事关系于2019年9月2日解除;2.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某医院学习资料费1.75万元、赔偿金14万元,合计15.75万元;3.驳回某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某医院与陈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应为人事争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参照《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案《聘用协议》所约定的,因陈某违约给某医院造成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医院的行业惯例中,均是医院与执业医生签订较长时间服务年限的聘用合同。医生在医院诊治病人,积累经验;医院提供学习培训平台和严格的病人治疗环境,同时向医生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应的待遇。因此,医生未按照服务期限的约定提供劳动,会对医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陈某工作5年后,于2019年9月2日向某医院提出离职请求,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聘用协议》,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中服务期限的约定,应返还某医院向其支付的学习资料费,赔偿某医院因其未完成服务期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双方在《聘用协议》约定了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按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日600元/日计算,明显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某医院主张的经济损失为70.04万元,法院兼顾《聘用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陈某赔偿某医院经济损失为21.012万元。医院实际向陈某支付学习资料费1.75万元,法院已经确定了陈某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故对某医院要求陈某双倍返还学习资料费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5月19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民终130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某医院学习资料费1.75万元,赔偿某医院经济损失21.012万元,支付某医院违约金2万元。上述款项合计24.762万元。
■本报记者周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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