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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依托不动产单元代码,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推进“一窗办事”,为提出申请、积极配合的企业和群众在交地、交房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2022年底,各设区市和不少于80%的县(市、区)实现“交地即交证”首证颁发,各设区市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房即交证”。
“交地即交证”改革适用于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供地项目。“交房即交证”改革适用于房屋交付时已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或联合验收,缴清相关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群众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我省将全链条梳理优化土地供应、竣工验收备案、缴税、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科学统筹办理环节,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办理等服务,开展“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
在土地供应前准备阶段,开展土地勘测定界时同步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预编不动产单元代码,不动产地籍调查结果提前审核入库,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后),自愿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交地即交证”服务申请,企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办理交地手续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电子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
在新建商品房预售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自愿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交房即交证”服务申请。逐步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及与购房人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增加“交房即交证”约定。对拟施行“交房即交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推行限时联合验收、综合测绘等,将不动产权属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提前做好地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具备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收集整理录入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相关材料,开展验房交房,购房人及时缴纳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交房与转移登记联动,采取现场集中交房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委托代办等方式,交房时同步或提前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房即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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