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8月18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告指出,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陪同就医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二级以上医院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设置安检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进入上述区域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进行人工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医疗机构要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疗机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对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安全检查时发现携带禁止类物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限制类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疗机构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就诊人员,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其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