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进行了明确。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以下称“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
在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上,《通知》要求,对已安装电力计量装置的终端用户,按照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市场购电或电网代理购电的用户电价执行。对按规定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力计量装置的,用户电价根据转供电主体的购电方式(市场交易或代理购电,下同),执行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终端用户未安装峰谷分时电力计量装置的,用户电价根据转供电主体的购电方式,执行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电价的平段电价政策。属于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用户范围内的转供电主体,不得对其终端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通知》明确,对未安装电力计量装置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含转供电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电量)电费、运行维护费,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各类服务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转供电主体不得向终端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
同时,鼓励转供电主体自愿选择将自有供配电设施移交电网企业,实现直接供电。对具备直接供电改造条件的电力用户,要简化手续、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